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辩护词

作者:杨茗渊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4-01-16 19:17 浏览量:1377

张xx涉嫌交通肇事一案

辩 护 词
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

我受被告人张xx妻子的委托,受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被告人辩护。我首先对受害者不幸遇难表示哀悼,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。根据法律规定,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,提出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无罪、罪轻或者减轻、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,维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。辩护人对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,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,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情节,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。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,请合议庭予以考虑:

一、本案被告人自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应当认定为自首。

我国《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: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本案中,被告人发生交通肇事后,没有逃离现场,而是积极主动拨打急救电话抢救伤者,并协助交警部门拉车,避免损失扩大。在交警部门到达后,主动如实地交代了交通肇事的经过,既没有推卸责任,更没有隐瞒事实。所以,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,应当按自首论处。

二、被告人系过失犯罪,且属于初犯,可以对其从轻处罚。

本案系交通肇事,从法律上讲属于过失犯罪,从被告人主观上讲,被告人是不愿意看到事故发生的。被告人在此前没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,也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,系初次犯罪,在当地一贯表现良好。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,不具有重大的社会危险性,因此,可以对其从轻处罚。

三、被告人当庭认罪,具有悔罪表现,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。
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》的精神,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,根据犯罪性质、罪行轻重、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况,可以减轻基准刑的10%以下。被告人在事发后,请相关人员和自己多次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,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也表示愿意按照国家政策给予赔偿,说明其已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,愿意接受处罚,悔罪态度明确。

四、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依法适用缓刑。

综合全案,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,具有悔罪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,而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。所以,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。被告人现在上有两老母需要赡养,家庭生活也很困难,适用缓刑不仅可以对其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,而且能够避免被告人的家庭生活陷入进一步的困难。

综上所述,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,又系初犯,主观恶性不深,又具有自首情节,希望合议庭能对其从宽处罚,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、重新做人的机会!

辩护人: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

律师 杨茗渊

201393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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